我对性别平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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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是我们每天必须面对的问题,在科研环境下也不能例外。它既是源自社会现实的要求,也是维护基本人权的体现。然而,它也是一个既宏大又敏感的话题。人们对性别平等的实践也有不同的看法,有时甚至会出现较大的分歧。作为一个科研工作者,我虽然并不精通法律和社会学,但因为性别平等涉及到每一个人,我也必须认真地思考这个问题。这篇博文便是我对个人理解的一个总结,仅供参考,也欢迎理性的探讨和批评。

本文不探讨基于性别的言语和肢体暴力,因为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人们不应该有认识上的分歧。

1. 定义

性别平等在部分政治实体和大众媒体中的正式定义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 澳大利亚职场性别公平机构:“Workplace gender equality is achieved when people are able to access and enjoy the same rewards, resources and opportunities regardless of gender. "
  •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Gender equality is when people of all genders have equal rights, responsibilities and opportunities. "
  • 维基百科:“Gender equality is the state of equal ease of access to resources and opportunities regardless of gender, including economic participation and decision-making; and the state of valuing different behaviours, aspirations and needs equally, regardless of gender.”

综上所述,我认为性别平等作为普遍人权的一种,指的是机会与权力平等,以及待遇公平(俗称同工同酬)。在我看来,质疑这样的平等,才是无法理解的。

2. 性别平等不是结果平等

很显然,结果平等并不在上述的任何一条定义中。然而在实践中,把结果平等甚至偏向性结果当成性别平等来追求的人并不少见。比如,一位研究人员在自己近期的推特里写道,“在我们的野外工作组里,女性的比例从来没有低于75%”。而我见过最极端的例子,发生在本月上旬的一个国际病原微生物基因组大会上。这是一个真实的事件,然而出于对同行的尊重,在此我隐去会议与相关人员的细节。

在这个会议开幕的时候,组织者骄傲地宣布:”在本次会议的与会者中,男性和女性各占50%“。对此,一些学者在推特上的评价是”gender-balanced“。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这次提交参会申请的有100名女性和50名男性,而会议容量是100人,假设每个人的申请质量相同,那么是不是只有一半的女性和全部的男性科学家可以入选?反之亦然。很显然,这样的结果,是结果平等,但不公平(result equal, but unfair)。这样的做法,是伤害每一个努力工作的人,并不可取。

3. 女性在工作中遭遇的生理挑战

因为男女在生理上的客观差异,女性在职场中会遭遇一些特殊的挑战。最明显的例子,是生育、经期、哺乳和更年期对女性生产力的影响。也正是雇主对这类客观影响的顾虑,成为了损害女性就业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如何面对这种挑战,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关键。

4. 怎样在职场中实现性别平等?

基于以上分析,我对于在职场中实现性别平等的原则是:机会平等、同工同酬、评价平等、对生理性限制做出适当补偿。

  • 机会平等:在招聘、立项,申请经费、考察或学习机会等环节,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可细分为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两个维度)、婚姻状况、怀孕或子女情况以及年龄等信息,都不应该向审批人开放。除了姓名和性别以外的其它个人信息,甚至都不应该被收集。申请的结果,仅仅取决于申请人或者项目本身的素质。
  • 同工同酬:对于同样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给予男性与女性员工同样的报酬。
  • 评价平等:既然男性和女性在工作能力上没有本质的区别,那么在报道或者评价双方的工作时,除非有特殊原因,不应该强调性别因素,而应该一视同仁,关注工作本身。
  • 适当补偿:我建议由公共部门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提供便利设施或服务。这类补偿应该纳入公民福利。由于私人雇主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是自负盈亏,要求他们负责对女性提供经济或服务补偿不仅不公平(尽管有提供便利设施的义务),而且会造成对女性求职者的隐形抵制。
  • 少谈主义,多解决具体的问题。用概念来讨论问题,是人类抽象思维的体现。然而,在对话中使用男女平等、女权、男权这样大概念,可能会掩盖人们对这些概念在认识上的差异,并且形成一种用固定模式处理不同问题的僵化思维(通俗地说,就是一刀切式地解决所有问题)。我更希望人们能够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合理解决,最终渐进式地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而不是搞运动一般,希望所有改变都能一蹴而就。

5. 平等问题的根本,不是男人或女人,而是需要帮助的人

男女平等,是个内涵极其广泛的概念。它所反映的男性和女性在人群总体中的统计特点,对于每个个体而言,是没有直接意义的。就我个人的经验来说,我见过工作和学习能力出众、事业蒸蒸日上的女性,也见过虽有勤奋,但陷入事业困境的男性,甚至也有因为性格等原因,在职场中被强势的女性排挤的男性。男性和女性在职场上也各有优势和弱势,不能一概而论。所以,某些社会活动家所持的那种“男性原罪”论,在我看来是不合适的。男人和女人,不是社会里对立的两极,而是人,一样的人。我们中的每个人,在生命中的某些阶段,都有需要帮助的时候。社会应该把改变的机会平等地提供给他们——雪中送炭,无论性别。并且,使每个人都能公平地获得回报。

正是我的社会经历和上述思考,让我相信机会平等、基于生理限制进行适当补偿才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合理途径,而不是在统计数字上最求结果平等,却忽略个体差异。

脚注

  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